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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9年后,被媒体称为“大学生掏鸟案”的刑事案件重回公众视线,再次引发热议。2014年夏天,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回到家乡——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和同乡的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共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2015年,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为表现良好,闫啸天服刑期间3次获减刑,共服刑8年10个月。5月27日,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刑满释放。(《新京报》5月27日)
在网上,虽经多年,此事仍不乏质疑之声。有的人认为,对闫啸天等人的刑罚,是不是有些重了。如果单看“掏鸟”二字,很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觉,但是,这里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掏”,也是“盗猎”行为。侦查阶段,闫啸天曾承认自己知晓其售卖的鸟是隼,且是国家保护动物,后续在出售时留下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也证明他“已经明知”。至于同伴王亚军,也对找隼窝抓幼鸟的事心知肚明。
盗猎野生动物犯罪的严重程度,不仅取决于其非法获利,也取决于其涉及的动物数量,这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200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罪量刑一看数量,二看价值和非法获利所得。闫啸天、王亚军二人共捕猎鹰隼两次,虽然非法获利较少,但涉及鹰隼数量为16只,已超过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对应刑罚应在10年以上。
还有一些人以为,本案被告人是年轻的大学生,这种特殊的身份,在定罪量刑上似乎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这种观点,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误解。我国刑法严格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然闫啸天已经年满18岁,就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法律从未规定,在校大学生犯罪可以被“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相反,一个成年的大学生,并非无知少年,更应看得清法律的红线。
当然,也要看清,法律因时而变。曾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的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4月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一如既往强调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求“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物种的濒危程度”“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司法的与时俱进。
如今,闫啸天刑满释放,应当深刻汲取入狱多年的教训,远离红线雷区。对于公众,也应读懂案情,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携手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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