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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周野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指导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近日,南昌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印发《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做出进一步规范。
《意见》指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坚持依法、审慎、务实、高效的原则,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意见》强调,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对象在城区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居住的市、县。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的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大或限制事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审批。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司法所要定期通过电话通讯等相关信息化核查方式,对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跟踪监督管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适时进行抽查,同时,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协助监督管理。对违规外出或外出期间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或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处理。存在依法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收监执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节依法提请。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规律性、短时间外出至固定的市、县活动的,可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批准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时,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备后,方可到批准的市、县活动。
此外,《意见》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防止因对法规条文理解不准,导致擅自放宽或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现象发生。要严格落实外出期间社区矫正监管要求,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履行相关义务,防止各类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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